第一条 为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绩效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绩效评价从业人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绩效评价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