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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接受绩效评价主体委托。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第六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另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价主体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价结论。

第七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利用信息的恰当性,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及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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